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全文十五条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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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必须建设规范化的排放口,并作为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 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全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管及中央驻皖现有排污企业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实施和验收由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测和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各排污单位总排放口的采样口,除了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全省日排废水100吨以上、COD30千克以上或日排氨氮20千克以上、日排废气10万标立方米以上、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以及被列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的其它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源的必须安装污染源流量计、黑匣子及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第六条 各排污单位每一独立厂区的废水排放口可设厂内、厂外两个串联的总排放口(或称一对总排口),监控设施安装在厂内总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牌竖立在厂外总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均应设置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的采样口,其中总排放口的采样口应设在厂内或厂界外1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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